近日,一則“外賣員遇關門殺物業被判賠21萬”的新聞引發熱議。2022年7月,快遞員小馮騎電瓶車進普陀區某小區時,被正在關閉的電動門撞到電瓶車后部,連人帶車摔倒,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 。經鑒定,小馮屬工傷八級,獲保險公司88361元職業傷害保障金。但小馮覺得是保安沒留足夠進門時間導致,便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
物業也有話說,稱電動門關閉是常規功能,小馮理應能預見,而且事發時小馮左手拿手機、右手單手控制車輛,安全風險高,自身也有責任。不過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工作人員對電動門開合時間是否能讓小馮正常通過應有預見能力,可電動門在小馮未完全通過時就關閉,保安操作存在疏忽,物業沒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應擔責;而小馮單手操控車輛也有一定過錯 。最終,法院判物業擔80%責任,賠償小馮21萬余元,物業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這一判決結果,讓大家對物業責任和騎手安全問題的討論熱情高漲。有人覺得物業確實該負責,保障小區設施安全和人員進出順暢本就是其職責,電動門操作失誤導致騎手受傷,賠償理所當然 。也有人說,小馮自身也有操作不當之處,單手騎車還拿手機,增加了事故風險,是否應該承擔更大比例的責任?另外,職業傷害保障金和侵權賠償不得抵扣這一點,也有人提出疑問,這兩種賠償的性質和目的究竟該如何更好地平衡? 你怎么看?